第52章 让嫌疑人多起来!52(2 / 2)
“请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p>
“审判长,赵甲证言以及东阳市模具公司出具的证明,与砍痕鉴定没有关联性。公诉人认为使用相同模具生产的斧类铁器都会与尸体肱骨上的砍痕一致的观点,为辩护人个人推断,不具备证明力。”</p>
马东生对于这两份证据也不好说什么。这两份证据主要还是证明模具大规模生产的情况,这一点是事实,无法否认。不过田诗所说相同模具生产的斧类铁器一定会留下相同的砍痕,这一点完全是田诗的个人意见,马东生及时表示了异议。</p>
“辩护人是否有反证继续提供。”董倩这次也算是学乖了,先问一下田诗有没有反证继续提供了。</p>
“辩护人还有反证向法庭提供。”</p>
“辩护人可以向法庭举证。”</p>
“接下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三十五份血型鉴定书,鉴定机构是东阳市人民医院。这三十五份血型鉴定书都是出席郑友权酒席的乡亲们,他们在参加郑友权酒席过程中,都与郑方发生过接触,他们的血型也都是a型。”田诗说道。</p>
血型鉴定比起dna鉴定,在精确程度上是远远不足的。但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侦查工作还是主要依靠着血型鉴定。毕竟技术再怎么样,总比没有技术强。</p>
也正是因为如此,血型结果在当时刑事案件中证据地位不高。除非你的血型特殊,可以锁定特定的主体。否则,即使是鉴定出血型来,也不能作为特指某一个人的证据使用。</p>
在郑家村碎尸案中,情况就不一样了。血型鉴定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其实是公诉方的一个重大破绽,田诗当然不能放过。其实今天她就是不在庭上举出这三十五个血型相同的人,法庭上所有的人也都知道,血型证据的不可靠。然而,田诗就是要在大家都知道的情况下,以一个直观的形式,让大家见证血型证据的不可靠,让法庭记录下血型证据的不可靠。从而让血型证据的破绽放大,放大到诉讼各方对这个问题无可回避。</p>
“请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p>
“这三十五人与本案没有关联。他们的血型鉴定对于本案没有意义,公诉人不发表质证意见。”马东生没有按照田诗的计划来,他不会走上一条田诗事先准备好的道路。</p>
田诗提出斧头是郑友权家的,从而引出这柄斧头与很多人发生过关联,如果马东生顺着田诗设计好的道路上走下去。那么这三十五个a型血的人都可能有嫌疑。再推广到所有使用相关模具生产的斧类铁器的并是a型血的人都有嫌疑,那这个案子就查不下去了。这个嫌疑对象跟没有嫌疑对象没什么太大的区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