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 辩护55(2 / 2)
“公诉人认为被告心怀仇恨,实施报复,那么请问,在被告女友丁丰美死后的十天时间里,被告几乎天天和原告在同一大楼,同一楼层,彼此相距不过三十米的范围内上班,在这段时间里,他为什么不对被告展开报复?
“被告为何偏要选择在1月12日那一天,在那个特殊的时刻实施报复?
“难道公诉人忘记了1月12日那一天发生了什么事吗?
“看来我有必要把当时现场发生的情况再叙述一遍。当时警方去现场抓捕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嫌疑人得知事情败露,立即逃窜。
“辉腾科技公司部分员工协助警察追捕嫌疑人。此时,此案被告乐凯闻听后,立即从工位上站起来堵截嫌疑人。
“嫌疑人刚好跑到乐凯面前,两人扭打起来,最终本案被告制服嫌疑人。
“在两人扭打过程中,嫌疑人一直强烈反抗,试图逃跑,被告顺手拿起旁边办公桌上的水果刀,戳伤嫌疑人。请问公诉人,我刚才的叙述是否符合事实?”
“基本符合事实!”公诉人回答。
“既然符合事实,很明显这是被告协助警方追捕嫌犯的正义行为。即使被告在与嫌犯的搏斗中,导致不可控的后果,使得嫌犯身受重伤,这应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嫌犯的伤残应该由国家赔偿,而不是追究见义勇为者的责任。
“这件案子中的被告,理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褒奖,可他一直处于拘押状态,现在还要接受公诉人的有罪推定,等待法院判处他有罪。
“我认为,如果判处被告有罪,势必导致群众在面临犯罪场面时,担心预料不到的法律后果而袖手旁观。
“刚才公诉人着重提及,被告女朋友自杀身亡,是被告仇恨于欢的原因之一,因此才对嫌犯于欢下了狠手。
“若是辉腾科技其他员工,比如证人席上的刘小棒同志,碰巧截住了嫌犯,他们扭打在一起,最终刘小棒同志制服嫌犯,但导致嫌犯重伤。请问公诉人,刘小棒同志又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嫌犯受了重伤?
“又或者,倘若公诉人当时碰巧就在现场,见警察追捕嫌犯,你堵住嫌犯撕打,你让嫌犯身受重伤,请问你是因为私仇还是因为公义?
“如果公诉人说刘小棒和你堵截嫌犯并致嫌犯伤残,是出于公义,而被告乐凯却是因为仇恨,你是通过什么手段来发现和判定他的仇恨的?如果你能准确地衡量被告的仇恨,他当时的仇恨是不是像白酒一样,也有度数?
“我再次反对公诉人把自己的主观臆断当成被告人的真实意图,因为他的推定不符合逻辑,也不科学。
“因此我认为公诉人说被告心怀仇恨,施机报复的理由不成立。
“被告完全是出于公义,协助警方追捕嫌犯,从而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的正义行为。
“另外,也考虑到被告已和原告达成谅解,我请求法院宣布被告无罪,并立即当庭释放。”
双方继续几番辩论后,法官宣布休庭,等待合议后择日宣判。
三日后,法官开庭再次审理,只是这次比第一次简单而快速。
双方大致表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观点,法官宣判:“被告人乐凯协助警方围捕犯罪嫌疑人,在与嫌犯扭打中,因防卫过当,导致嫌疑人重度伤残,应担负刑事责任。考虑到原告和被告双方已就此案达成庭外和解,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刑事责任,故判处被告乐凯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